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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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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主之權益: (一)股本: 1.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但不包括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且付清股款之股數(含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准登記之股數)、期初與期末流通在外股數之調節表、各類股本之權利、優先權及限制、由銀行或由其子公司或關聯企業持有銀行之股份、保留供選擇權與股票銷售合約發行(轉讓、轉換)之股份及特別條件等,均應附註揭露。 3.發行可轉換特別股及海外存託憑證者,應揭露發行地區、發行及轉換辦法、已轉換金額及特別條件。 (二)資本公積: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組成部分及銀行與業主間之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溢價,通常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溢價、受領贈與之所得及其他依本準則相關規範所產生者等。資本公積應其性質分別列示,其用途受限制者,應附註揭露受限制情形。 (三)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 1.法定盈餘公積:依銀行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2.特別盈餘公積:依相關法令、契約、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公積。 3.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尚未分配亦未經指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待彌補虧損)。 4.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於當期財務報告附註揭露。 (四)其他權益: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 (五)庫藏股票:庫藏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列為權益減項,並註明股數。 二、控制權益: (一)指子公司之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之部分。 (二)銀行於併購時,被收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衡量。 (三)銀行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2. 2.銀行得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於附註中揭露。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不得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共有以下兩大項目需進行釋義。 1.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1. 股本:指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例如,股東對銀行投入的資金。 2. 資本公積: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溢價部分。例如,銀行發行股票時,超過票面金額的部分。 3.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例如,從營業活動中產生的利潤和虧損。 4. 其他權益:包括兌換差額、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例如,由於匯率變動所產生的差異。 5. 庫藏股票:是指銀行自己持有的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並列為權益減項。 - 非控制權益:指子公司的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銀行應按照相關準則進行衡量和揭露。 2. 銀行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 - 銀行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在附註中揭露。如果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在以後的期間不得將其重新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釋義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 揭露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贈與名詞
  • 名詞
  • 第五十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 銀行法5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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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如下: 一、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一)股本: 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