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共有以下兩大項目需進行釋義。 1. 資產負債表之權益項目及其內涵與應揭露事項: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包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其他權益和庫藏股票。 1. 股本:指股東對銀行所投入之資本。例如,股東對銀行投入的資金。 2. 資本公積:指銀行發行金融工具所產生的溢價部分。例如,銀行發行股票時,超過票面金額的部分。 3.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和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例如,從營業活動中產生的利潤和虧損。 4. 其他權益:包括兌換差額、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例如,由於匯率變動所產生的差異。 5. 庫藏股票:是指銀行自己持有的股票,應按成本法處理並列為權益減項。 - 非控制權益:指子公司的權益中非直接或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分。銀行應按照相關準則進行衡量和揭露。 2. 銀行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 - 銀行可以選擇將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並在附註中揭露。如果確定福利計畫的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則在以後的期間不得將其重新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以上釋義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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