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權益變動表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2. 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3. 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下列項目之變動: a. 本期淨利(或淨損)。 b. 其他綜合損益。 c. 與業主(以其業主之身分)之交易,並分別列示業主之投入及分配予業主,以及未導致喪失控制之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銀行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依據最新修訂版本進行解釋與分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