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1 條,銀行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遵循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並包括以下各期間的期中財務報告: 1. 期中資產負債表: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的資產負債表。 2. 期中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以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間結束日的綜合損益表。 3. 期中權益變動表:包括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權益變動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權益變動表。 4. 期中現金流量表:包括本期年初至本期期末的現金流量表,以及前一年度同期間的現金流量表。 此外,在期中財務報告中,還應揭露自前一年度報導期間結束日後具重大性的事項或交易。除了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辦理外,還應揭露以下資訊: 1.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對期中財務報告的影響,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的要求進行揭露。 2. 金融工具產生的風險及風險管理,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的質性和量化揭露資訊。 這些準則確保了銀行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能提供準確且詳盡的資訊,以便投資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了解銀行的財務狀況和風險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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