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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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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一致。
  2. 2.個體財務報表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及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相同,及個體財務報告業主權益應與合併基礎編製之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的第1項,銀行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對於擁有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的情況,應採用權益法評價長期股權投資。其餘的會計處理則應與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規定一致。 根據第22條的第2項,個體財務報表中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應該與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分攤數相同。此外,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也應該與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相同。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開發行銀行擁有多家被投資公司,並對其中一家具有控制能力,則該銀行在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對該被投資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按照權益法進行評價。此外,該銀行在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本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損益的分攤數,應該與其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相同;同樣地,個體財務報告中的業主權益也應該與基於合併的財務報告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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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銀行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