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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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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於其網站上公布下列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 一、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至少應包括本準則之格式一、格式二、格式 C至J 及格式 L。 二、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及外匯存款之餘額及占存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O) 三、中小企業放款及消費者貸款之餘額及占放款總餘額之比率。(格式 P) 四、孳息資產與付息負債之平均值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格式Q) 五、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 R) 六、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七、持有銀行股份依股數排序前十名股東之姓名、持有股數、持有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比例及股權設質情形。
  2. 2.前項於銀行網站上公布之資訊,應至少保留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2條的規定,公開發行銀行除了應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和相關函令的規定辦理公告之外,還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每個半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以及每個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結束後的四十五天內,在其網站上公布以下的個體或個別財務業務資訊: 1. 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其中至少應包括本準則的格式一、格式二、格式C至J和格式L。 2. 活期性存款、定期性存款和外匯存款的餘額,以及其佔存款總餘額的比率(格式O)。 3. 中小企業放款和消費者貸款的餘額,以及其佔放款總餘額的比率(格式P)。 4. 孳息資產和付息負債的平均值,以及當期平均利率(市場風險)(格式Q)。 5. 主要外幣淨部位(市場風險)(格式R)。 6. 重大資產買賣處分情形(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的相關規定)。 7. 持有銀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姓名、持有股份、持有股份占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以及股權設質情況。 這些資訊應在銀行的網站上公布並至少保留一年。 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資料顯示,公開發行的銀行通常都會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存款和放款資訊,以及其他相關的財務資料。舉例來說,2019年,台灣的國際商業銀行及台北富邦銀行就在其網站上公布了相關的財務報告、存款和放款資訊。這些資訊對於投資者和公眾對銀行的財務狀況和業務表現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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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規定:「銀行除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相關函令規定辦理公告外,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每半年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