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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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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函報本會,免附相關書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1 條: 1. 銀行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申報的財務報告以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並且在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同時製作申報書。與此相關的文件不僅需要提交給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如果該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還需要抄送給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在證券商營業處進行買賣,則需要抄送給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開發行的銀行名為「ABC銀行」,其股票代碼為「1234」,當該銀行提交財務報告時,應將報告裝訂成冊,並在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股票代碼「1234」,同時製作申報書。此外,如果ABC銀行的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則還需要將相關文件抄送給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 銀行根據第六條規定申報的其他文件,也需要遵守前項所述的相關抄送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ABC銀行根據第六條規定需要提交一份與財務報告無關的文件,則該文件也需要依據前述規定進行抄送,即提交給相關單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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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1 條規定:「銀行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以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