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6條的解釋,銀行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若有進行會計政策變動或會計估計值變動,需遵守以下規定: 1. 會計政策變動: - 銀行應自願在新的會計年度中改變會計政策時,提交相關文件給財務查核會計師進行審核。 - 銀行需解釋其會計政策的性質、改變會計政策的原因,以及改變會計政策對前一年度影響的預估數字。財務查核會計師需就相關項目進行逐項審核,並出具複核意見。 - 若變更的會計政策在處理特定期間的影響數或累計影響數在實務上不可行,需依照相關規定計算影響數,並提供相關解釋和分析。同樣,財務查核會計師需出具複核意見。 - 銀行應在改變會計政策後的2個月內計算對前一年度影響的實際數字,並報告給董事會,之後公告申報給主管機關。若會計政策變動的實際數字與預計數字之間的差異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且佔前一年度淨收益的1%或實收資本額的5%以上,銀行須提供差異分析原因,並請財務查核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 2. 會計估計值變動: - 銀行在進行會計估計值變動時,需解釋變動的性質、變動的原因,並請財務查核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 若變動涉及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的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攤銷方法以及殘值和公允價值的評價技術,銀行需提供相應的解釋和分析,並請財務查核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 - 這些變動須遵循與會計政策變動相同的程序和要求。 3. 公告申報: - 公告申報指的是在本會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上提交相關資料。 4. 獨立董事: - 若銀行設有獨立董事,當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慮各獨立董事的意見。若有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錄下來。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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