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格式一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九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第十條第十二款第二目自一百十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四年十月十七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施行;一百十五年八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及第十六條格式I自一百十五會計年度第二季施行,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十六條格式G、第十八條格式K、第二十條格式一、格式二及格式四自一百十七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和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找到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3條的具體內容和解釋。從所提供的文本中,沒有提到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第33條。因此,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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