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 條,銀行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編製和表達應遵循「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的規定。凡是根據「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如果該公司也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應揭示的相關資訊已在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中揭示,則可以在合併財務報告首頁出具聲明書,無需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可以進一步了解該準則的具體內容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