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1條,當銀行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來判斷實質收購者以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非有其他規定,銀行應根據收購日期的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方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而所謂的收購日期是指收購方獲得對被收購方控制的日期。 此外,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1條第2項規定,如果銀行收購取得的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的業務,則應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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