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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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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2 條,銀行在因企業合併認列商譽時,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規定進行至少每年的減損測試。如果在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與合併時預期的效益有重大差異,銀行應在附註中揭露這一情況。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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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2 條規定:「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