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因企業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5-2 條,銀行在因企業合併認列商譽時,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的規定進行至少每年的減損測試。如果在合併後,被收購公司的實際營運情況與合併時預期的效益有重大差異,銀行應在附註中揭露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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