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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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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8條的規定,對於所用詞彙的定義,應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這些國際準則提供了對於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協議的認定標準,以及對於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 作為參考,可以舉出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中關於關聯企業的定義,該定義包括具有經濟與行政相互關聯性,相互受到影響並有權力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企業。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針對聯合經營安排提供了相應的定義和準則,以確定是否存在聯合控制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關聯企業」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合併財務報表」 - 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聯合經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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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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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