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銀行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資產與負債按照其性質進行分類,並按照相對流動性的順序排列。這意味著資產和負債應根據其流動性程度進行排序,以便更清楚地顯示銀行的財務狀況。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等流動性較高的資產應在報告中排在靠前的位置,而長期負債則應排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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