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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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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銀行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資產與負債按照其性質進行分類,並按照相對流動性的順序排列。這意味著資產和負債應根據其流動性程度進行排序,以便更清楚地顯示銀行的財務狀況。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等流動性較高的資產應在報告中排在靠前的位置,而長期負債則應排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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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銀行資產及負債宜依其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