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規定了公開發行銀行應依其會計事務的性質、業務狀況、發展以及管理上的需要,制定其會計制度供查核之用。該法條提到了會計制度的內容應根據銀行所經營業務的性質,並考慮編制合併財務報告的需要以及銀行與其子公司會計政策的一致性,分別訂定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的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內部會計控制、管理會計事務處理、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以及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項目。此外,該條規定了銀行應監督子公司依照上述規定制定其自己的會計制度。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1)。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2110070001&aplistdn=ou=mof_rm,ou=ap_root,o=mof,c=tw&dtable=Regu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