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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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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該法所訂定的。該條規定了公開發行銀行應該依法編製財務報告,並明確了財務報告應包括的內容和適用範圍。具體來說,財務報告應包括財務報表、會計重要科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因此,根據該準則,公開發行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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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