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條是根據該法所訂定的。該條規定了公開發行銀行應該依法編製財務報告,並明確了財務報告應包括的內容和適用範圍。具體來說,財務報告應包括財務報表、會計重要科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的揭露事項和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因此,根據該準則,公開發行銀行應按照相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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