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條規定如下: 1. 銀行財務報告的編製必須遵循本準則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若法令中未規定的部分,則按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2. 前項所謂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括經由本會(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 根據資料,這條規定強調了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適用範圍和原則。根據這條規定,銀行應該遵循相關法令和本準則的規定編製財務報告。如果法令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部分,則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來辦理。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包括經本會認可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和解釋公告。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銀行財務報告的適切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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