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條: 1. 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以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和說明。揭露事項和說明應該對財務報表有所補充。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它們的附註或附表。 3. 除了新成立的企業、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有其他規定外,主要報表和其附註應採用兩期對照的方式來編製。而且,主要報表應該由銀行的董事長、經理人和會計主管逐頁簽名或蓋章。 4. 當銀行需要回溯適用會計政策或重編財務報表的項目,或重新分類財務報表的項目時,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5. 本準則所指的重大,是指財務報告資訊的遺漏、錯誤陳述或模糊表達可能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財務報告的主要使用者根據該財務報告所作決策的情況。重大判斷取決於資訊的量化和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慮到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金額,以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整體評估的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慮銀行特定因素和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參與、非常規交易、非預期的差異或趨勢變動、所在地地理位置、所在地區的經濟情況等。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金融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18年修訂)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以往期實例的錯誤更正和已知事後事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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