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8

快速跳轉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與關係人交易之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出售不良債權交易資訊。(格式J) (四)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准辦理之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 (五)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務關及重大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K) (六)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之重大交易事項。 二、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及期末持有之重大有價證券之資訊。但子公司屬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者,得免揭露上開資訊。 三、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格式L) 四、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格式M)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這些重大交易事項包括: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轉投資事業股票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取得不動產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處分不動產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與關係人交易的手續費折讓合計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出售不良債權的交易資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辦理的證券化商品類型及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的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其他足以影響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決策的重大交易事項。 此外,財務報告附註還應揭露子公司的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保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之交易及從事衍生工具交易的資訊。不過,如果子公司屬於金融業、保險業、證券業等,且營業登記的主要營業項目包括資金貸與他人、背書保證及買賣有價證券,則可以免揭露上述資訊。 此外,財務報告附註還應揭露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及合計持股情形,以及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及投資情形。對於銀行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的主要股東,應揭露銀行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銀行為了進行上述事項,可以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提供相關資料。 以上資訊來自於《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8條的相關規定。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背書名詞
  • 持有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規定:「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銀行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