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主要規定如下: 1. 銀行除了按照格式 N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還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考慮其實質關係。以下情況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在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被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若關係人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之條件有所不同,應予以詳細說明。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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