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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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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銀行除依格式 N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 2.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3.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主要規定如下: 1. 銀行除了按照格式 N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還應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了要注意其法律形式外,還需考慮其實質關係。以下情況應視為實質關係人,除非能夠證明不具有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 -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在對外發布或刊印的資料中,被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 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若關係人交易與非關係人交易之條件有所不同,應予以詳細說明。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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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規定:「銀行除依格式 N 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