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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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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銀行沿革及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告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 三、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通過之程序。 四、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影響情形。 五、對了解財務報告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彙總說明及編製財務報告所採用之衡量基礎。 六、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所作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其他主要來源有關之資訊。 七、管理資本之目標、政策及程序,及資本結構之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八、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告之影響。 九、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工具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十、財務報告所列各項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十一、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十二、對財務風險之管理目標及政策。 十三、金融債券之發行。 十四、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十五、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十六、重大災害損失。 十七、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十八、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九、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二十、租賃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揭露,包括提供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用以評估該租賃對銀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之影響及租賃活動之質性與量化相關資訊。 二十一、員工福利相關資訊。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規定揭露,包括確定福利計畫對未來現金流量之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影響、人口統計假設變動與財務假設變動產生之精算損益、下一年度報導期間對計劃之預期提撥金等資訊。 二十二、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揭露,包括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如何溝通管理階層觀點之財務績效層面之描述、其計算方式及與綜合損益表之總計或小計項目間之調節等資訊。 二十三、部門財務資訊。 二十四、公允價值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揭露,包括重複性或重複性公允價值衡量之資產及負債、公允價值之等級資訊、評價技術及參數或假設等輸入值、公允價值第三等級之相關資訊等。 二十五、金融工具應依格式B揭露貼現及放款應收款備抵呆帳變動表,並應依據與金融工具相關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揭露。 二十六、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及第九號之規定揭露。 二十七、金融工具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規定揭露,包括金融工具對銀行財務狀況與績效重要性之揭露資訊;金融工具所產生暴險之質性及量化資訊等。 二十八、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二十九、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銀行財務報告應揭露資產品質、免列報期放款或逾期應收帳款、授信風險集中情形、利率敏感性資產負債分析表及新臺幣及美金到期日期限結構分析表。(格式C至H) 三十一、資本足性。(格式I) 三十二、依信託業法規定辦理信託業務之內容及金額。 三十三、銀行之子公司持有銀行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三十四、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三十五、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三十六、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十七、銀行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 三十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各項目之補充資訊,包括可能影響銀行未來現金流量之重大資訊,或其他為避免主要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允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6條,財務報告應加註釋以下事項: 1. 銀行的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2. 聲明財務報告是按照該準則、相關法令、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編製的。 3. 通過財務報告的日期及通過的程序。 4. 已採用或尚未採用本會認可之新發布、修訂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對財務報告的影響情況。 5. 對了解財務報告相關的重大會計政策的總結及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的衡量基礎。 6.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以及與假設及估計不確定性相關的其他主要信息來源。 7. 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序,以及資本結構的變動,包括資金、負債及權益等。 詳細的釋義與範例可以參考最新的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相關文獻。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揭露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期日名詞
  • 名詞
  • 信託業法法規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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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規定:「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 一、銀行沿革及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