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 1. 金融控股公司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n.d.). Retrieved December 28, 2021, from https://aplfs.fsce.fsc.gov.tw/lawpagessh.do?lawid=160&arch= 2. 前項認列於損益之收入及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n.d.). Retrieved December 28, 2021, from https://aplfs.fsce.fsc.gov.tw/lawpagessh.do?lawid=160&arch= 3. 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n.d.). Retrieved December 28, 2021, from https://aplfs.fsce.fsc.gov.tw/lawpagessh.do?lawid=160&arch= 4. 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淨收益、呆帳費用、承諾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存、保險負債準備淨變動、營業費用、繼續營業單位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繼續營業單位本期淨利(淨損)、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淨利(淨損)、其他綜合損益、本期其他綜合損益(稅後淨額)、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母公司業主及非控制權益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項目。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n.d.). Retrieved December 28, 2021, from https://aplfs.fsce.fsc.gov.tw/lawpagessh.do?lawid=160&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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