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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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外,如有未符本辦法規定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起一年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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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3條,金融機構在進行委外作業時,如果有未符合該辦法規定的事項,除非該辦法另有其他規定,該機構應在該辦法生效後的一年內進行修正。 根據當前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與該條款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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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