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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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2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 根據該條款,當金融機構把作業委外給他人處理時,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有權取得相關的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這樣可以確保委託機構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2.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該條款規定,如果受委託機構違反了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通知委託金融機構依照契約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者暫停委託直到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這樣可以確保受委託機構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保護金融機構的利益。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係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20年出版。根據該辦法,當金融機構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時,主管機關和中央銀行有權取得相關的資料並進行檢查。如果受委託機構有違反法規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限期改善或終止委託,以確保金融機構的利益和相關法規的遵守。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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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