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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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21 條,金融機構作業委外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不能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同時,對於經營、管理及客戶權益,不得有不利的影響。此外,金融機構還應確保遵循銀行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法令的規定。 2. 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銀行公會訂定的相關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以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發布的相關規定。 其中,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 21 條所提及的相關規定,可依據金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機構外包作業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作為參考。 例如,若金融機構委託外包業者處理客戶資料,而外包業者未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能會影響到金融機構與客戶的權益,這時金管會可以依據相關法規對該金融機構採取處分措施。
- 法令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銀行法法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消費者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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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