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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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下列委外事項者,不適用第十七條至前條規定: 一、將其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者。 二、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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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0條,金融機構辦理下列委外事項時,不適用第十七條至前條的規定: 一、將其國外分支機構之作業項目委外辦理。 論述: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0條,金融機構可以將其國外分支機構的作業項目委外辦理。此即表示,金融機構可以委託他人處理其國外分支機構的作業項目,且該行為不需適用該制度中的第17條至前條的規定。 --- 二、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 論述: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20條,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的資訊系統開發及維護。這表示金融機構可以將資訊系統相關的工作委託給境外機構處理,且該行為不需適用該制度中的第17條至前條的規定。 對於以上兩項委外事項,金融機構可以委託境外單位進行相關業務,並不需要遵守該制度中對於其他委託事項所提到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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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