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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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訂定使用雲端服務之政策及原則,採取適當風險管控措施,並應注意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之適度分散。 二、金融機構對雲端服務業者負有最終監督義務,並應具有專業技術及資源,監督雲端服務業者執行受託作業,並得視需要委託專業第三人以輔助其監督作業。 三、金融機構得自行委託,或與委託同一雲端服務業者之其他金融機構聯合委託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查核,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其查核範圍涵蓋雲端服務業者受託處理作業相關之重要系統及控制環節。 (二)應評估第三人之適格性,以及其所出具查核報告內容之妥適性並符合相關國際資訊安全及隱私保護標準。 (三)應針對金融機構所委託作業範圍進行查核並出具報告。 四、金融機構傳輸及儲存客戶資料至雲端服務業者,應採行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等有效保護措施,並應訂定妥適之加密金鑰管理機制。 五、對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資料應保有完整所有權,除執行受託作業外,金融機構應確保雲端服務業者不得有存取客戶資料之權限,並不得為委託範圍以外之利用。 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之客戶資料及其儲存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融機構須保有其指定資料處理及儲存地之權利。 (二)境外當地資料保護法規不得低於我國要求。 (三)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之客戶資料儲存地以位於我國境內為原則。如位於境外,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客戶重要資料應在我國留存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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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在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並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金融機構應訂定使用雲端服務的政策和原則,並採取適當的風險管控措施,同時應注意作業委託雲端服務業者的適度分散。 2. 金融機構對雲端服務業者有最終監督義務,並且應具備專業技術和資源,以監督雲端服務業者執行受託作業。在需要的情況下,可以委託專業第三方來協助監督作業。 3. 金融機構可以自行委託或與同一雲端服務業者的其他金融機構聯合委託具有資訊專業的獨立第三方進行查核。這些查核應該確保涵蓋重要系統和控制環節,並且符合適格性和相關國際資訊安全標準。 4. 金融機構在將客戶資料傳輸和儲存至雲端服務業者時,應該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例如客戶資料加密或代碼化,並且需要訂定適當的加密金鑰管理機制。 5. 對於委託處理的資料,金融機構應保有完整的所有權。除了執行受託作業外,雲端服務業者不得存取客戶資料,也不得在委託範圍以外利用該資料。 6. 委託雲端服務業者處理的客戶資料及其儲存地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金融機構應保有指定資料處理和儲存地的權利;境外當地的資料保護法規不得低於我國要求;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的客戶資料儲存地原則上應位於我國境內。如客戶資料儲存地位於境外,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否則應在我國留有備份。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9條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運用雲端服務管理辦法」
- 業名詞
- 適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蓋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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