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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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後,始得辦理。
- 2.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應依證券商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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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欲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需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營業項目之登錄。同時,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時,應遵守證券商的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其中,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該條規定是要求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之前先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完成相關登錄程序。此外,證券商的相關規定則指的是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業務時,需遵守證券商所制定的相關規定,例如在申報事宜上需按照證券商的要求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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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