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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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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二、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外幣有價證券及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以外之外幣資產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三十。
  2. 2.前項第一款所稱外幣有價證券部位,指持有外幣有價證券餘額,加計外幣票券及債券附賣回交易餘額,並扣除外幣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票券金融公司在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必須在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2.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的外幣有價證券部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一款。 3.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的外幣有價證券及其他外幣資產餘額(不包括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三十。 -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二款。 4. 「外幣有價證券部位」指持有的外幣有價證券的餘額,加上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賣回交易的餘額,減去外幣票券與債券附買回交易的餘額。 - 參考資料:《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第2項。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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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應於我國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幣存款帳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