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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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 2.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
- 3.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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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 1. 票券金融公司可以在其淨值的15%以內自行設定外幣風險上限,但需經中央銀行同意。 2. 所謂的外幣風險上限是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再加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淨額。 3. 在計算各項限額時,如果涉及幣別轉換,票券金融公司應該以主要往來指定銀行公告的外匯收盤匯率計算,並且符合一致性原則。 可參考的相關資料: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經營外幣債券經紀及投資管理業務實施規則」第8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在進行外幣風險管理時可以設定自己的風險上限,該風險上限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的15%。這意味著公司在進行外幣資產和外幣負債的計算後,再加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淨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的15%。此外,當計算各項限額時,如果涉及幣別轉換,公司應該以主要往來指定銀行公告的外匯收盤匯率進行計算,以確保計算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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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