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發行受益證券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公開募集之行為。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時,除非依照信託業法第29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的規定進行募集發行受益證券,否則不得進行公開募集的行為。 這意味著信託業在辦理信託業務時,除非符合特定的法規條文,否則不得進行公開募集的行為。具體而言,在募集發行受益證券的情況下,應依照相關法規進行操作,否則不得進行公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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