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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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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TradedFund,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本辦法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規定,於以債券方式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準用之。
  2. 2.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3. 3.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得以書面向信託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但未符合前項規定之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4. 4.有關專業投資人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信託業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信託業針對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事會通過。但信託業無董事會者,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依據本辦法的定義,外國有價證券包括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境外基金、外國證券化商品等。對於以債券方式發行的境外結構型商品,本辦法中有關外國有價證券的規定同樣適用。 2. 本辦法中所稱的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和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中第三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 3.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專業投資人可以書面向信託業申請變更為非專業投資人。然而,不符合前項規定的非專業投資人不得申請變更為專業投資人。 4. 關於專業投資人應該符合的資格條件,信託業有責任進行合理的調查,並向委託人取得合理可信的佐證。評估專業投資人是否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和交易經驗的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然而,如果信託業沒有董事會,可以由在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某信託業接收一位專業投資人的委託,該信託業有義務進行合理的調查,並提供相應的佐證文件來證明該專業投資人具備充分的金融商品專業知識和交易經驗。此外,該信託業應經過董事會的審查,或如果沒有董事會的話,則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負責人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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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外國有價證券,指外國股票、外國債券、外國認股權證、外國存託憑證、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E…」(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