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3 條的規定: 1. 銀行申請兼營信託業務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以供主管機關審核: - 營業計畫書:其中應包括辦理業務的法律依據和相關法令的評估分析、業務說明(特別是信託業務需標明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的分類)和風險控管、業務作業要點和流程、與客戶訂約的重要事項、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對客戶權益保障的事項、人員配置和設備評估。 - 董事會議紀錄:然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可以由總行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 信託契約範本。 2. 申請辦理信託業務的信託業者也需要提交與銀行相同的文件作為申請書件,供主管機關核准。 3. 如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八或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累積盈虧為負,則不得申請新增本法第十六和第十七條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業務項目。 上述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其中的第 3 條內容對於銀行和信託業申請辦理相關業務的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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