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項第20條,信託業在廣告、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中有以下規定: 1. 禁止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申報生效的受益證券上進行廣告或業務招攬活動。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情況下,進行募集資金的廣告行為。 2. 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招攬業務,但在主管機關核定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例:一家信託公司提供免費禮品給客戶以吸引他們使用其信託業務。 3. 不得利用客戶存款資料勸誘或推介風險不相符的投資商品。 例:一家信託公司利用客戶存款資料向他們推銷高風險的投資產品。 4. 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進行信託財產的運用。 例:一家信託公司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取得資金,再將其轉為信託財產進行投資運用。 5. 不得誇大宣傳過去業績和績效,且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誤導行為。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宣傳中夸大其過去的業績和獲利能力。 6. 不得有其他影響受益人權益的事項。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業務招攬中隱藏收益分配結構,對受益人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該條第2項,信託業在提供廣告和行銷文件時還有以下規定: 1. 在廣告中禁止以主管機關核准的信託業務開始或同業公會會員資格作為受益權價值的保證。 例:一份廣告宣傳一家信託公司的信託業務,聲稱其是主管機關核准的信託公司,傳達一種受益權保證的訊息。 2. 不得讓人誤信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獲利。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廣告中宣稱其信託產品能夠保證本金的安全和固定的利潤。 3. 使用適當的方式表達特定投資標的的名稱和風險,不得使用可能誤導客戶的名稱。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廣告中使用含糊的字眼來描述特定投資標的的風險,使客戶無法正確理解投資的性質。 4. 在報導收益和風險時應作平衡報導,並且不得與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文件內容不符。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廣告中只強調投資產品的收益而不提及風險,與其向主管機關申報的文件內容不一致。 5. 不得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內容。 例:一家信託公司在廣告中宣稱其信託產品符合法令,但實際上它的信託契約內容可能違反了法令的要求。 根據該條第3項,信託業在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和營業促銷活動的內容、管理和其他事項是由同業公會擬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https://www.banking.gov.tw/Upload/MultipleFile/55f4de4c-080e-4d9d-b691-df96d42d177b/3ee7176a-5bd6-4606-bc81-e4be783d2ce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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