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的规定,当信託公司进行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业务时,需要遵守以下事项: 1. 信託公司提供的商品說明書等资料只能放置在特定營業櫃檯。 2. 不能对一般大众进行特定投资標的的广告、業務招攬及促销活動。 3. 对已签订信託契約的客户,可以当面洽谈、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并寄送商品說明書进行推介,但不包括年龄超过70岁、教育程度为国中毕业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证明的非专业投资者。 4. 如果特定投资標的的发行机构注册或上市所在地有限制只有专业投资者可以投资,信託業只可以受理专业投资者的委託投资,但符合特定投资標的要求的投资人资格的委托人不受此限制。 另外,根据该法条规定,当委託人为非专业投资者时,信託業需要遵守以下事项: 1. 信託業在进行推介时,需要事先征得委託人的同意书,并且不得以合并到其他契约的方式办理。委託人可以随时终止该推介行为,并在书面指示送达信託業后生效。 2. 信託業的推介的特定投资标的,需要依据证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规则的规定,已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外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此外,根据该规定,所称的「书面」可以根据电子签章法的规定,以电子文件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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