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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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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下簡稱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以受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遵守下列事項。但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信託業所提供之商品說明書等資料,僅得於特定營業櫃檯放置。 二、不得對一般大眾就特定投資標的進行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三、對已簽訂信託契約之客戶,得就特定投資標的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之方式進行推介。但不包含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專業投資人。 四、如特定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登記或註冊之所在地、發行之商品掛牌或上市地,有限制僅專業投資人得投資或屬私募商品者,信託業僅得受理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但委託人符合該特定投資標的要求之投資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第三款之客戶為非專業投資人時,信託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信託業之推介行為須事先徵取委託人之同意書,且不得以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委託人得隨時終止該推介行為,並於書面指示送達信託業後生效。 二、信託業推介之特定投資標的,應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之規定,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所交易。
  3. 3.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1條的规定,当信託公司进行特定金錢信託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业务时,需要遵守以下事项: 1. 信託公司提供的商品說明書等资料只能放置在特定營業櫃檯。 2. 不能对一般大众进行特定投资標的的广告、業務招攬及促销活動。 3. 对已签订信託契約的客户,可以当面洽谈、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并寄送商品說明書进行推介,但不包括年龄超过70岁、教育程度为国中毕业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证明的非专业投资者。 4. 如果特定投资標的的发行机构注册或上市所在地有限制只有专业投资者可以投资,信託業只可以受理专业投资者的委託投资,但符合特定投资標的要求的投资人资格的委托人不受此限制。 另外,根据该法条规定,当委託人为非专业投资者时,信託業需要遵守以下事项: 1. 信託業在进行推介时,需要事先征得委託人的同意书,并且不得以合并到其他契约的方式办理。委託人可以随时终止该推介行为,并在书面指示送达信託業后生效。 2. 信託業的推介的特定投资标的,需要依据证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规则的规定,已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外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此外,根据该规定,所称的「书面」可以根据电子签章法的规定,以电子文件形式进行。

  • 名詞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法規
  • 名詞
  • 送達名詞
  •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電子簽章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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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不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信託(以下簡稱特定有價證券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