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除依信託契約約定不得轉讓受益權外,應於信託契約約定除受益權之轉讓係因繼承、受益人之無償讓與、依法所為之拍賣或每一受益人僅將其受益權全部讓與一人外,其受益權之轉讓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法第二十九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受益權之受讓人需為專業投資人。 二、受益人分割讓與後之每一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權,其表彰之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且受益人總數合計不得逾三十五人。 三、受益人應於轉讓其受益權前,提供受讓人之身分資料、轉讓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轉讓契約等相關資料予信託業,經信託業同意其轉讓後,受益人始得轉讓其受益權。
根據上述法規,信託業在辦理信託業務時,受益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規定:首先,受益權的受讓人必須是專業投資人。其次,受益人分割讓與後所持有的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且受益人的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最後,在轉讓受益權之前,受益人必須向信託業提供受讓人的身分資料、轉讓的受益權單位數量以及轉讓契約等相關資料,經信託業同意後才能進行轉讓。 參考資料: -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金管會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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