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2-1 條》的規定,信託業在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且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境內結構型商品時,需要遵守以下事項: 1. 信託業應以宣讀或電子設備說明方式,向非專業投資人告知境內結構型商品的客戶須知重要內容。並且需要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或以電子設備留存相關作業過程的軌跡。 2. 若非專業投資人是法人,且已委託投資特定境內結構型商品後,若再有委託投資相同類型的結構型商品交易,信託業可以逐次簽署書面同意書的方式,尋求免除前項規定程序的要求。 3. 而所謂的"境內結構型商品"指的是國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的複合型商品。 4. 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的"同類型之結構型商品"是指商品結構、幣別、連結標的等性質完全一致的商品。 參考資料: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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