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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