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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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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信託業在上架前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並進行審查,該審查應包括以下六個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審查該金融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審查該金融商品的成本、費用是否合理,並進行相關評估。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審查該金融商品的投資策略、風險報酬是否合理,是否能夠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要求該金融商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準確無誤,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評估信託業所投資的金融商品是否適合其受託投資的目的,並評估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問題。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評估金融商品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過去績效、信譽和財務業務健全性。 根據上述法條,信託業在上架金融商品前應進行該審查程序,以確保金融商品符合相關要求,並提供充分的資訊給投資者,以保護其權益。

  • 報酬名詞
  • 揭露名詞
  • 適法性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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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規定:「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