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對得受託投資之金融商品進行上架前審查,並至少包含下列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3-1 條,信託業在上架前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並進行審查,該審查應包括以下六個事項: 一、商品之合法性:審查該金融商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二、商品之成本、費用及合理性:審查該金融商品的成本、費用是否合理,並進行相關評估。 三、商品之投資策略、風險報酬及合理性:審查該金融商品的投資策略、風險報酬是否合理,是否能夠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四、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要求該金融商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準確無誤,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 五、信託業受託投資之適法性及利益衝突之評估:評估信託業所投資的金融商品是否適合其受託投資的目的,並評估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問題。 六、商品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過去績效、信譽及財務業務健全性:評估金融商品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過去績效、信譽和財務業務健全性。 根據上述法條,信託業在上架金融商品前應進行該審查程序,以確保金融商品符合相關要求,並提供充分的資訊給投資者,以保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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