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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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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分別明定收取費率之範圍。
  2. 2.信託業應將前項利益實際收取之費率及年化費率,告知委託人;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投資對象之商品,前項利益之年化費率不得超過該商品受託投資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未滿一年者,依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3.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應將該服務費或手續費折讓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4條的規定,信託業在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需要明確告知委託人各項利益的收取費率範圍。對於非專業投資人的受託投資對象,年化費率不得超過受託投資總金額的0.5%,且未滿一年的按比例計算實際投資期間。 除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或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有其他規定。同時,信託業在辦理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金錢信託業務或有價證券信託業務時,應將折讓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作為委託人買賣成本的減少。 例如,如果信託業在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向委託人收取了一筆費用,根據第2項的規定,他們需要明確告知委託人實際收取的費率以及年化費率。例如,如果受託投資總金額為100萬元,且年化費率為0.5%,則年費為5,000元。如果委託人未滿一年投資,則按照實際投資期間按比例計算。 另外,如果信託業辦理的是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業務,並從交易相對人那裡獲得服務費或手續費折扣,根據第3項的規定,他們應該將這個折扣視為委託人的買賣成本的減少。舉例來說,如果委託人進行一筆交易並支付了1000元的手續費,而信託業提供了100元的折扣,委託人的買賣成本將減少100元。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要求信託業在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時透明和公正,並確保委託人能夠清楚了解他們所支付的費用和其對投資的影響。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委託人的權益並加強信任關係。

  • 相對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法規
  •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法規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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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