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所提供的法條及相關資訊,我們可以針對問題中提及的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5 條是關於信託業薪酬制度的相關規定。 1. 信託業之薪酬制度應衡平考量委託人可能產生之各項風險、所收取之費用及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 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業的薪酬制度應考慮到委託人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因素,不能以受託的金額多寡作為主要考量因素。對於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來說,還應該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的貢獻度納入考慮。 2. 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這項規定,關於信託業的薪酬制度應該由同業公會制定相應的原則和考核方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依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 根據這項規定,對於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在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該依據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的貢獻度,給予該方面適當的評核比重。 總結起來,該法條主要是針對信託業的薪酬制度進行規範,要求考慮到委託人可能產生的風險、收取的費用以及其他因素,同時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還應該考慮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的貢獻度。具體的薪酬制度原則和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制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在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應給予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貢獻度的合理評核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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