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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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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投資風險應包含最大可能損失。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2. 2.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所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訂定合理之定價,不得以不合理之定價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信託業在辦理信託業務時,有以下的義務和要求: 1. 信託業需要對委託人進行充分的揭露並明確告知相關資訊,包括信託報酬、各項費用的收取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尤其是須揭露投資風險,其中包含最大可能的損失。除了法令要求外,信託業還需根據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進行相關資訊的揭露和告知。 2. 信託業在收取費用時應該考慮相關的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和合理利潤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價格,不得以不合理的價格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的解讀。參考資料包括「信託業法」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 揭露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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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應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信託報酬、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