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規定,信託業在辦理信託業務時,有以下的義務和要求: 1. 信託業需要對委託人進行充分的揭露並明確告知相關資訊,包括信託報酬、各項費用的收取方式,以及可能涉及的風險等。尤其是須揭露投資風險,其中包含最大可能的損失。除了法令要求外,信託業還需根據同業公會的自律規範進行相關資訊的揭露和告知。 2. 信託業在收取費用時應該考慮相關的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和合理利潤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價格,不得以不合理的價格招攬或從事信託業務。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7條的解讀。參考資料包括「信託業法」和「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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