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以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除於集中交易市場交易外,應明確告知交易相對人,信託業係以受託人身分與其辦理信託財產之交易,不得有使他人誤認係與信託業自有財產交易之情事。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當信託業進行信託財產與他人交易時,如果不是在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信託業應明確告知交易對方,該交易是以受託人的身分進行,而不是與信託業的自有財產交易,以避免造成他人誤解。 根據這一條規定,信託業在與他人進行交易時,應該在告知交易對方時明確說明自己的身份是以受託人的身分進行交易,而不是以信託業的自有財產進行。這是為了避免他人誤認交易對象,並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託業與一名投資者進行交易,而該交易涉及到信託財產,信託業在告知投資者時應明確表示自己是以受託人的身分進行這次交易,並且與自己的自有財產無關。這樣可以讓投資者清楚地了解交易的性質與對象,避免產生誤解或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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