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9條,信託業在運用信託財產進行交易後,除非法令有其他規定,應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交易報告書,並定期提供對帳單。此外,如果信託業與其本身或利害關係人進行本法第25條第1項或第27條第1項所規定的交易,應在交易報告書和對帳單中註明。交易報告書和對帳單的記載事項、交付方式、交付時點、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循的事項由同業公會來制定。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託業對客戶進行適當的資訊揭示,增加交易透明度,以保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這也有助於防止信託業與其本身或利害關係人進行不當交易,以確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規性。 例如,假設一個信託業在進行交易時,涉及其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的交易。根據第29條的規定,信託業需要在交易報告書和對帳單中清楚記載這些交易,以增加交易的透明度。這樣,委託人和受益人就能夠知道信託業是否進行了利益衝突的交易,並能夠確保交易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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