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第27條的規定,信託業在沒有信託契約約定或未經受益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使用信託財產購買銀行業務部門經紀的有價證券或票券。 2. 將信託財產存放在自己的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進行與外匯相關的交易。 3. 將信託財產與自身或其利害關係人進行第25條第1項之外的其他交易。 其中,對於第2項和第3項所提到的交易,如果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則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不過,信託業應該在進行信託財產與自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時,充分告知委託人,並在受益人已確定的情況下也應告知受益人。 此外,第3項提到的外匯相關交易應符合外匯相關法令的規定,並應對委託人充分告知外匯相關風險,同時在受益人已確定的情況下也應告知受益人。信託業應制定書面政策和程序來防止利害關係交易的發生。 參考資料:信託業法第 27 條、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52號判決。
信託業除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行為。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為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信託業應就信託財產與信託業本身或利害關係人交易之情形,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外匯相關之交易,應符合外匯相關法令規定,並應就外匯相關風險充分告知委託人,如受益人已確定者,並應告知受益人。 信託業應就利害關係交易之防制措施,訂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立法理由一、營業信託之受益人可能人數眾多或尚未存在,如須徵得全體受益人同意,有事實上困難。參考美國UniformTrustCode§802規定,於第一項增列信託業亦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為之。信託契約應具體指明信託業得辦理之利害關係交易,不得概括授權。信託業除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得到豁免外,於信託契約未約定時,亦得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為之。另增訂信託業負有事先告知受益人該利害關係交易行為之義務,以符合程序保障。 二、本法就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採絕對禁止,本條採相對禁止。為避免外匯相關交易之屬性產生爭議,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定明之。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刪除,以免重複。 四、增訂第二項。 五、外匯相關交易,涉及外匯管理,自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充分告知風險,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參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之資訊揭露,亦包括風險告知在內,爰增訂第三項。 六、本次修正,於第七條限縮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本條復允許依信託契約排除利害關係交易之限制,已相對放寬經營彈性,以符實務需要。另一方面,信託業依其忠實義務,對涉及利害衝突之交易,應建立防火牆,有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始能適度控制風險,並取得客戶信賴。爰參考美國12C.F.R.§9.5,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四項,規定信託業應訂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營業信託之受益人可能人數眾多或尚未存在,如須徵得全體受益人同意,有事實上困難。參考美國UniformTrustCode§802規定,於第一項增列信託業亦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為之。信託契約應具體指明信託業得辦理之利害關係交易,不得概括授權。信託業除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得到豁免外,於信託契約未約定時,亦得事先取得受益人之書面同意為之。另增訂信託業負有事先告知受益人該利害關係交易行為之義務,以符合程序保障。 二、本法就利害關係人交易限制,於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採絕對禁止,本條採相對禁止。為避免外匯相關交易之屬性產生爭議,爰於第一項第二款定明之。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爰將第一項第四款刪除,以免重複。 四、增訂第二項。 五、外匯相關交易,涉及外匯管理,自應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充分告知風險,以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參照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之資訊揭露,亦包括風險告知在內,爰增訂第三項。 六、本次修正,於第七條限縮利害關係人之範圍,本條復允許依信託契約排除利害關係交易之限制,已相對放寬經營彈性,以符實務需要。另一方面,信託業依其忠實義務,對涉及利害衝突之交易,應建立防火牆,有嚴密之內部控制制度,始能適度控制風險,並取得客戶信賴。爰參考美國12C.F.R.§9.5,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增訂第四項,規定信託業應訂定書面政策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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