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26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26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這意味著信託業不得進行涉及授信的業務,以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2.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然而,對於開發土地的信託,如果符合信託契約的約定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人同意或在受益人會議上經決議,則可以例外。這顯示了開發土地的信託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借入款項。 3. 前一項所提到的受益人會議的決議,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並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受益人的同意。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在決策過程中有足夠的受益人參與,並維護其權益。 參考資料範例: 信託公司A欲為某開發土地進行信託業務。依照信託業法第26條第2項,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第五條之二條文
- 受益人名詞
- 銀行法 第 5-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