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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項目。
  2.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依信託契約之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3.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受益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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