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6條,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符合特定條件後,可以直接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的新種信託商品。在開辦之後的十五天內,銀行需要提交營業計畫書和信託契約範本供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信託業停止或在補正之前暫停辦理該新種信託商品: 1. 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夠充分,或在主管機關要求補正後未按時補正。 2. 有可能損害市場秩序的風險。 3. 有可能影響信託業的財務和業務健全性的風險。 4. 契約內容明顯不公平。 參考資料:2015年修訂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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