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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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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信託業停止或於補正前暫停辦理該新種信託商品: 一、應檢具書件有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經主管機關要求補正,未依限補正。 二、有礙市場秩序之虞。 三、有影響信託業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四、契約內容顯失公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6條,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符合特定條件後,可以直接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的新種信託商品。在開辦之後的十五天內,銀行需要提交營業計畫書和信託契約範本供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有權要求信託業停止或在補正之前暫停辦理該新種信託商品: 1. 提交的文件不完整,或應該記載的事項不夠充分,或在主管機關要求補正後未按時補正。 2. 有可能損害市場秩序的風險。 3. 有可能影響信託業的財務和業務健全性的風險。 4. 契約內容明顯不公平。 參考資料:2015年修訂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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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