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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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錄。
-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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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決定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檢具相關文件,包括申請書和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此外,申請也需要在主管機關指定的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的登錄。 申請書需要包含以下兩項事項的具體說明: 1. 擬終止兼營的業務及理由:申請人需要清楚說明希望終止的兼營業務,並提供相關的理由。 2. 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的具體說明:申請人需要說明對於原有客戶的安排,包括處理客戶權利義務的方式,或是提供其他替代性服務的方式。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申請書中應該具體說明擬終止兼營的業務及理由,這可以是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決定不再提供某一特定的投資分析服務,並解釋其背後的原因,例如市場需求的變化或公司策略的調整。同樣地,申請書還需要詳細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比如安排其他投資顧問或提供替代性的投資建議服務。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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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