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因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委託人或受益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廢止其兼營信託業務之許可。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信託業務者,應洽由其他信託業承受其信託業務,並經主管機關准。
  3. 前項之承受事項應於信託契約約定,該承受事項應徵詢受益人之意見,受益人不同意或不為意思表示者,其信託契約視為終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