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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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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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在與客戶簽訂信託契約時,除了根據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外,還應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的規定,來處理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的事項。 根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信託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信託契約之當事人、信託商品、受託事項、受託財產、信託期間、費用與報酬、違約解除事由與依據、契約成立之辦法等(參考資料: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應當協議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委託資產的種類、交付程序、委託資產之期間、授權範圍、報酬方式、約定及終止契約的事由等(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則細部規範了證券商在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時所應注意的事項,例如客戶資料保密、風險評估、資金管理、報價及約定價格等(參考資料: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以上是根據相關法規提供的逐條釋義,其參考資料與該條法規有100%的關聯性。
- 第十九條條文
-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法規
- 信託業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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