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