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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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並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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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應每半年營業年度依信託業會計處理原則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編製信託帳之資產負債表、信託財產目錄及損益表,並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同時公告於同業公會網站。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行政院證券期貨局網站(https://www.sfms.org.tw/)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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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