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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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之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
- 2.證券商僅辦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除設置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應適用前項規定外,其信託財產得不委由前項之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應以專戶存放於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規定之銀行,並應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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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該條款分為兩項,下面將針對每一項進行解釋。 第一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的特定項目應將委託人交付的信託財產委由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這意味著在特定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中,所接收的信託財產應由符合相關法規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加以保管。 第二項則針對只辦理以信託方式進行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業務的證券商進行規定。除了應該適用上述第一項的規定外,其信託財產可以不委由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但如果信託財產是金錢,則應該在符合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管理辦法的規定之銀行中以專戶方式進行存放,并且應以信託財產的名義進行表彰。 論參考資料,根據法文描述可知,涉及到上述法規的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財富管理業務注意事項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管理辦法的相關規範。具體資料需參考最新之相關法規、政府公告、國內財金業者公會等相關機構所提供之資料,以確保解答之正確性。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法規
-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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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